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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25號
聲 請 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30 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 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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