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542,202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4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侯佩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相對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勞上字第9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08 號(下稱2508號)判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相對人請求確認聲請人對其薪資債權不存在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二)相對人其他上訴駁回、(三)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薪資債權不存在,並命聲請人負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而告確定。

聲請人就其勝訴部分聲請核定2508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