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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43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原住7th Floor,203 free Centre Street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
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
度台聲字第13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依前開規定所附格式一或格式二之範例製作,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第3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書狀不符上開規定,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為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8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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