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王聰智律師(即湯文明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湯文明與被上訴人黃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上
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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