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52號
聲 請 人 高雅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翁智珠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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