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玉銓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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