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2557,202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5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闕月晏

法定代理人 闕信彰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陳梅子等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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