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秀雀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