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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林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相 對 人 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九號裁定對於相對人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相對人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未於吾國住居,而其國外地址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7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吾國駐洛杉磯辦事處函在卷可稽,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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