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
台聲字第5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11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