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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3號
110年度台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三號、第三六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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