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上,1010,2022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養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

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裁定( 111
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所載「臺北巿○○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應更正為「臺北巿○○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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