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上,1191,2022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中藥製造業職業工會(原判決誤載為臺北市
中藥製造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袁千富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饒 菲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培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字第16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章程第35條規定:「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以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依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除名處分為最嚴重懲戒手段。

被上訴人係上訴人之會員,並擔任常務監事,而監事會有權稽核工會財務事項。

上訴人民國109年5月24日第11屆第1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如原判決附表說明欄之除名理由(下稱除名理由),通過決議將被上訴人除名(下稱系爭決議),然除名理由1(1),被上訴人係詢問訴外人莊雅淑離職原因,非如其所載抹黑莊雅淑遭理事長逼作黑帳始辭職;

除名理由1(1)其餘部分及1(3)所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及其理事長之指控,依上訴人所舉被上訴人在108年8月16日工會舉辦中元普渡及同日、同年10月17日、109年1月17日監事會之發言、及108年8月21日與理監事之line內容,係屬被上訴人向其他理監事表達對於帳目之質疑,或為其等間之對話或發言,或與監事職務密切相關。

除名理由2 係被上訴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對理事長夫婦行使告發權;

除名理由3所載被上訴人干擾會務運作乙節,依其於108年9月3日、109年3月23日、31日向上訴人之出納、會計人員索取資料,每次略逾半小時,尚不致破壞上訴人名譽、和諧;

除名理由1(2)及4、5部分,僅空泛描述被上訴人宣稱理事長一家人無償佔住工會套房、毀損理事長名譽、在外發表破壞上訴人團結不實言詞、嚴重傷害理事會及代表大會之決議等語,未具體說明行為時地或情節,難以判斷被上訴人有各該行為且情節重大達到除名程度,上訴人所稱之108年8月16日臨時監事會紀錄,亦難認係重大不當或不法行為。

系爭決議尚難認與上開章程第35條規定之除名處分事由相當,自屬無效,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會員關係及第11屆常務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說明因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