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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454號
上 訴 人 蕭龍吉
被 上訴 人 何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25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5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903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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