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上,2468,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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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 上 訴 人 李家福 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律師 被 上訴 人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金瑞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3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 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 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22 日召開燕國天地社區(下稱系爭社 區)108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確認105年區 權會通過的收費標準表之『店面500元』所指戶別為○○路三段3 32號、○○路三段336號、○○路三段338號、○○路三段340 號 、○○路三段342號、○○路三段346號、○○路2號、○○路2-1 號、○○路6號、○○路8號,以上共計10戶」(下稱系爭決議) ,並未變更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10條附件二關於「透天店面每戶 每月五百元」,及該社區105 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通過以斯時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關於「店面500 元」之收費標準 (下稱系爭105 年決議),非規約之訂定或變更,系爭決議之作 成合於92年12月31日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及系爭 社區住戶規約;上訴人所有○○路3段348號建物並非透天店面, 被上訴人於105年間亦按一般住家標準即每月每坪新臺幣15 元向 其收取管理費,系爭決議未將該建物列為店面,依「店面500 元 」標準收費,並無濫用權利或違背誠信、公平等情,指摘其為不 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系 爭決議並未變更系爭社區住戶規約及系爭105 年決議之店面收費 標準,非規約之訂定或變更,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該決議自 無出席表決人數不足或濫用權利、違背誠信可言。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 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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