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上,448,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鄭宗旭
被 上訴 人 陳筱蓉
胡宏文
朱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2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471 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21 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