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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謝呂泉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呂珞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依兩造簽訂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消防人員消防衣、鞋、手套採購契約(下合稱系爭契約)約定,將全數 1,012套消防衣、褲(含頭套、攜行袋,下稱系爭消防衣褲)交貨報驗後,兩造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會同抽出6套委託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下稱紡綜所)轉送英國BTTG實驗室(下稱BTTG實驗室)檢驗,依該實驗室初驗報告,除指定檢驗項目6.11水壓防水性部分(下稱系爭檢驗項目)為等級1(Level<20kPa),未達約定之等級2(Leve2≧20kPa)外,其餘項目均符合系爭契約約定,嗣經複驗結果,系爭檢驗項目為等級 2,已符合契約驗收規格。
詎被上訴人仍執初驗報告為據,以伊未依限改正為由,解除系爭契約,該解約自不生效力。
伊已通知被上訴人受領系爭消防衣褲並提出給付,爰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5條第1項約定及民法第367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2,427萬6,129元,並加計自 106年10月20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上訴人逾上開利息之請求,經第一審判決其敗訴後,未據其聲明不服,該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消防衣褲經抽樣檢驗,系爭檢驗項目僅達等級1,不符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等級2,伊因上訴人要求協助詢問鑑定單位數值落差之原因,僅同意由BTTG實驗室確認初驗報告數值是否有誤,未同意改採僅依複驗結果為驗收合格之依據。
系爭檢驗項目之 2次檢驗數值差異甚大,經BTTG實驗室將 2次報告共10個檢驗數值併列平均,系爭消防衣褲之檢驗結果仍為等級 1,未達驗收合格標準,上訴人未依伊所定期限完成改正,伊解除系爭契約為合法。
縱認伊解約不合法,在上訴人未交付系爭消防衣褲,並依約繳納保固金及提出請款單據前,伊得拒絕給付價金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第2款約定,系爭消防衣褲就系爭檢驗項目約定之驗收合格標準為等級 2。
上訴人交貨報驗後,經兩造會同抽出 6套委託紡綜所轉送BTTG實驗室檢驗。
依初驗報告,系爭檢驗項目之防水層部分,5個樣本之均數為9.9kPa,屬等級1,縫合處部分之 5個樣本均數為19.5kPa,亦屬等級1,未達等級 2;
佐以上訴人函請被上訴人協助詢問委託測試單位關於初驗結果相關問題,及被上訴人轉知紡綜所為如需對剩餘樣品進行複驗,需再次收費之函文經過,堪認係因上訴人對初驗結果存有疑義,而自行付費請求BTTG實驗室複驗,難認兩造合意以複驗結果取代初驗結果。
嗣紡綜所以106年3月31日函向被上訴人表示BTTG實驗室之複驗測試於同年月14日完成,並檢送其依該結果製作之試驗報告,備註記載:「因測試數據差異太大,故數據以個別值表示」等語;
復經紡綜所於同年 4月12日以電子郵件轉寄BTTG實驗室之原文複驗報告予被上訴人。
上開原文複驗報告除分別載有 5個檢體之個別測試數值及平均值外,並特別紀錄其觀察結果記載:在黑暗的房間中,使用Whatman透射漫射光盒檢查5個水壓測試之檢體(非縫合處),其中未檢查區域用黑卡片覆蓋,透過肉眼及使用放大範圍10-45倍的立體變焦顯微鏡,觀察到5個檢體有部分較其他部分顯著的更半透明,這些較半透明的檢體的整體顏色更黃,因為透過塗層可以看到更多的黃色反向織物,仔細評估這些檢體,發現白色塗層材料在黃色基底織物的凸起區域上較薄,因此讓更多的光可以通過,導致織物具有「針孔」視覺外觀,沒有觀察到這些針孔區域的塗層有實際破裂的情況,但是判斷這些區域在後續進行抗水壓測試時,可能是弱點等語(下稱系爭觀察紀錄)。
而依其測試結果,亦確有1個檢體之數值僅達5.0kPa,與其他4個樣本之數值均在24.5kPa以上,有顯著差異,可知複驗之5個檢體平均測試數值固可達 20.6kPa,然依觀察及測試結果,該等受測檢體確有塗層材料分布不均之情形,並應為其中 1個檢體測試數值遠低於等級2要求之原因。
參以BTTG實驗室於同年4月20日出具初複驗併列報告,乃將防水層部分之初驗及複驗共10個檢體測試數值併列,並非以複驗結果取代初驗結果;
且經紡綜所轉述BTTG實驗室回覆稱:由於兩次測試之檢體是從同一樣品中裁剪而來,而測試標準允許測試 5個以上檢體,故取10個測試數值之均數作為認定依據,並無問題等語。
嗣BTTG實驗室再於107年11月1日出具編號E-006028號審驗文件(下稱系爭審驗文件),將初驗結果及複驗結果共10個數值併列,並計算均數為15.2kPa,屬等級1。
而系爭審驗文件係經被上訴人繳納文件審驗費後,由紡綜所委請BTTG實驗室出具,不僅編有正式文號,且文件製作人員為該實驗室之客戶諮詢專家,堪認屬BTTG實驗室出具之正式文件。
BTTG實驗室最終審驗結果既肯認得就初、複驗之10個數值,計算均數為15.2kPa,並據此認定屬等級1,自難認系爭消防衣褲就系爭檢驗項目已達系爭契約所定等級 2之品質。
而紡綜所於被上訴人其他採購案件,雖曾發函表示BTTG實驗室作廢原試驗報告,另以更正後之試驗報告取代,惟其原因係原試驗報告有所違誤,核與BTTG實驗室於本件複驗後,未聲明作廢原初驗報告,並於初複驗併列報告將初、複驗共10個檢體之測試數值併列,更於系爭審驗文件表示認同以10個檢體之平均值作為認定等級之依據,足見BTTG實驗室未認定初驗報告有何違誤而需作廢之必要,自與另案情形不同,無從以複驗結果取代初驗結果。
被上訴人於106年4月17日通知上訴人於45日內改正時,雖尚未取得初複驗併列報告,惟已取得紡綜提供之初驗報告及複驗報告(含原文複驗報告所附系爭觀察紀錄),則被上訴人綜合考量初、複驗報告之內容,認定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消防衣褲未達系爭契約所定之驗收標準,通知上訴人限期改正,並無不當。
況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7項約定內容,亦無被上訴人應檢附何種試驗報告文件,或說明認定及計算依據,始得通知上訴人改正之約定,不能認被上訴人之通知未符約定。
上訴人已收受上開改正通知,未於期限內完成改正行為,則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第9款約定,於同年 6月12日解除系爭契約,即屬有據,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
從而,上訴人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其上述聲明,為無理由。
因而廢棄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又兩造對於系爭消防衣褲之驗收程序,約定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第2款所定抽取 6套委託檢驗;
經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應依同條第7項約定為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之改正行為,並無將剩餘消防衣褲再次送驗之約定。
則原審未依上訴人聲請將系爭消防衣褲再次送驗,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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