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再,1,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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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釋會得
再 審被 告 劉文琦
劉育森
劉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5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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