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抗,1146,2023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146號
抗 告 人 郭永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錫坤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原法院以:抗告人就該院111年度上字第176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2萬9,251元, 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人未表明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