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抗,133,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33號
抗 告 人 黃世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張詠勝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
避,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於審理其他案件時,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本件抗告人主張:伊與相對人張詠勝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請求確認陳信安、郭沛鑫、黃楓真(下稱陳信安等3 人)與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鴻璽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原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9 號事件受理,受命法官楊珮瑛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下稱另案)事件,已判決伊請求確認陳信安等3 人與鴻璽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敗訴確定,難認其審理本件訴訟不受另案判決所影響,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情,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

惟抗告人所陳上情,以本事件受命法官先前參與另案事件審理之實體判決結果對其不利,尚難認該法官於本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此外,抗告人復未釋明楊珮瑛法官與本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情事,其主觀臆測楊珮瑛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該法官迴避,於法不合。

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