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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陳協強
王麗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
審(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3日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110年度醫再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
是當事人對於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
本件抗告人前對原法院109 年度醫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135 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抗告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497條之事由,向原法院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抗告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於本院管轄,爰裁定移送本院,經核並無違誤。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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