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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17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本院裁定(11
0年度台聲字第1746號、第174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查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46號、第1747 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各該裁定係於民國110年8月4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9月3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月29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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