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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1026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110年6月24日、110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28號、第1532號、第15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查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28號、第1532號、第154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分別於民國110年7月19日、110年7月19日、110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8月18日、同年8月18日、同年7月30 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9月20日、同年9月21日、同年9月17 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均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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