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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聲請返還擔保金
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89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347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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