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蔡鴻燊律師(即余普峰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余普峰與被上訴人李東隆間請求返還租賃房
屋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