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1049,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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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
字第16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1670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事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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