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石麗卿律師(即再抗告人黃鵬榮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黃鵬榮與相對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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