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蕭 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芸榛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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