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賴小龍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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