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詹志文與被上訴人汪立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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