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1848,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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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3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兩造間之訴訟,伊物證齊全,必有勝訴之望等語,為其論據。

惟其提出受文者為第三人姜榮昇之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 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並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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