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1849,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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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 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不足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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