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1866,2022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香公

法定代理人 黃睿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徐曉萱間請求返還法人登記證書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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