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4月1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上述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 年度台聲字第171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