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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訴訟救助暨
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裁定(11
1年度台聲字第30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當事人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於法院者,亦同,觀諸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06號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未在其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國111年3月24日「民事(1)聲請,訴救…狀」上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9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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