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曾秀妹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聲 請 人 呂俊雄
呂政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金英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曾秀妹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聲請人呂俊雄、呂政憲之第三審(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號事件)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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