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326,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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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096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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