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357,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律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廖淑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5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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