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407,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黃柏彰律師(即江李淑華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江李淑華與被上訴人詹孟龍間請求確認公證
書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