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黃柏彰律師(即江李淑華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江李淑華與被上訴人詹孟龍間請求確認公證
書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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