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劉雲怡
劉欣怡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劉諭潔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