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441,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許坤仲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謝聰烽等間請求解除
契約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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