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499,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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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9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

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209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已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原確定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云云,為其論據。

惟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不符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僅爭執其是否無資力,與該裁定駁回理由無涉,是其再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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