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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勞聲字第37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09 年度救更一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人不服第一審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10 年度勞聲字第37號裁定(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抗告程序。
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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