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1
10年度台聲字第290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
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290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且相對人並已同意伊精神補償費之請求,伊顯非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伊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5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不符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其有無資力及本案請求是否顯無勝訴之望無涉。
其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