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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先明等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再
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
聲字第26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5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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