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1,台聲,971,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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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 DENNIS PRINCE NWAZULU(王子)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1
10年度台抗字第12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69 號確定裁定關於駁回其抗告部分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該裁定究有何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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