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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補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吳芬芬
謝諒獲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補字第四七六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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