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上,1314,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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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陳彥希律師
殷玉龍律師
上 訴 人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0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張心望主張:對造上訴人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望公司)因資金需求,由其法定代理人陳主望代向伊借款,伊乃於民國98年12月16日、25日,向訴外人即伊父親張聖原調借現金,分別匯款美金(下同)9萬5500元、30萬元(均含各10元之匯費),合計39萬5500元(下稱系爭款項)至威望公司設於大眾銀行敦化分行之帳戶,而與威望公司間成立金錢消費借貸關係。

如認兩造間無消費借貸合意,威望公司收受系爭款項後,已作為公司經營之用,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

又伊當時任職威望公司總經理,並無為威望公司籌措資金之義務,伊因威望公司之資金需求而匯款予威望公司,亦屬無因管理而對張聖原負有債務。

爰依消費借貸、民法第179條、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1項規定,擇一求為命威望公司給付39萬5500元本息之判決。

二、威望公司則以:張心望偽造不實之外國片商Studio Solutions Group(下稱SSG公司)發票,挪用伊公司款項40萬4034.81元,張心望將系爭款項匯至伊帳戶,係回補前開挪用之部分金額,伊收受系爭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亦非無法律上原因。

又張心望非為伊管理事務,而負有系爭款項之債務,自亦非屬無因管理。

張心望另偽造不實之SSG公司發票,將該公司就「米拉梅庫存片」(Miramax Library)之授權金8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致訴外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屬威望公司)匯款150萬元,而溢付SSG公司70萬元。

另英屬威望公司未取得電影「詭屋」之授權,因張心望背信行為而支出授權金32萬1800元,英屬威望公司已將該2筆對張心望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伊,伊已通知張心望,並為抵銷之意思表示。

經抵銷後,張心望對伊已無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張心望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其在第一審之訴,理由如下:㈠張心望之父張聖原分別於98年12月16日、25日將系爭款項匯入威望公司設於大眾銀行敦化分行帳戶;

威望公司為英屬威望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英屬威望公司在海外向片商購買電影授權後,交由威望公司在台發行;

張心望自威望公司設立至101年6月間擔任威望公司及英屬威望公司之總經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㈡審諸張心望與威望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主望及財務人員吳振宇往來電子郵件內容,及證人林秋蘭、陳主望之證詞,參互以察,佐以張心望擔任威望公司總經理兼股東,有為該公司墊付向國外片商購買電影授權金之可能,陳主望亦不否認張心望得向其催討借款,威望公司復自承系爭款項充作公司營運使用,足見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意思合致。

倘若張心望係為回補97年間挪用公司款項40萬4034.81元,系爭款項應與挪用款項金額一致,避免他人發覺,豈有多次向陳主望催討請求返還借款可能,並於威望公司100年底開始查帳前2年即主動回補系爭款項。

固堪認兩造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㈢惟綜合SSG公司負責人林緯與張心望往來電子郵件及100年5月30日電子郵件所附150萬元發票(下稱A發票)、張心望於同年月31日寄發予吳振宇及陳主望之電子郵件所附150萬元發票(下稱B發票)、玉山銀行匯款憑證、SSG公司與英屬威望公司間金額分別為80萬元(即A契約)及150萬元(下稱B契約)之2份授權契約、SSG公司與LionsGate間之契約,參互以觀,可見SSG公司出售米拉梅庫存片予英屬威望公司之金額僅80萬元,張心望擔任英屬威望公司總經理,竟虛增米拉梅庫存片金額,偽造不實之B發票及B契約持向英屬威望公司請款,致該公司受有溢付70萬元價金之損害,應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負賠償責任。

威望公司已自英屬威望公司受讓上開70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並對張心望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經抵銷後,張心望已無得餘額可為請求,威望公司即無給付義務。

並說明無庸再論斷英屬威望公司對張心望有無「詭屋」電影授權金損害賠償債權,並威望公司受讓該債權以之為抵銷。

㈣從而,張心望依消費借貸、民法第179條、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威望公司給付39萬550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院廢棄原判決之理由: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

查:張心望係持偽造不實之B契約及B發票向英屬威望公司請款,而A發票與B發票金額均為150萬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果爾,觀諸A發票所載明細,包括米拉梅庫存片授權金80萬元及Great Hope Springs、Cabin In the Woods、Seeking A Friend、Nurse 3D、What to Expect、Thriller 5、See if I Care、Fred 3D、Good Deeds及Rapture-Palooza等10部影片之52萬5000元授權金、SSG公司預付款10萬元、The Beaver影片權利金7萬5000元(見一審卷㈠129頁),威望公司亦不否認除Cabin In the Woods及Fred 3D等2部影片外,英屬威望公司已取得其餘8部影片之授權(見原審更一字卷㈠213頁),則張心望於事實審迭稱:SSG公司於收到150萬元後,按A發票所載明細抵充英屬威望公司應付之授權金,英屬威望公司並未受有損害等語(見一審卷㈡28頁、原審重上字卷㈢47頁),並提出SSG公司授權英屬威望公司影片清單(見原審更一字卷㈡128、131、140、142、146頁)、英屬威望公司台灣分公司於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事件審理中所提出SSG公司製作之威望付款明細表(見一審卷㈡82頁)為證。

倘若屬實,攸關英屬威望公司是否受有溢付70萬元之損害,亟待進一步釐清。

原審就張心望前揭主張未說明其何以不足採之意見,逕為不利於張心望之論斷,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失。

究竟張心望因持偽造不實之B契約、B發票請款,致英屬威望公司所受損害為何?威望公司並自英屬威望公司受讓取得該損害賠償債權金額若干?尚有不明。

而威望公司得否抵銷及其金額之多寡,攸關張心望得請求之金額,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遽以上述理由而為張心望敗訴之判決,不免速斷。

㈡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又本件事實未臻明確,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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