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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呂芳進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 訴 人 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東森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東森為上訴人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由石秀鳳變更為鄭東森,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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