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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上 訴 人 曾睦敦
李桂全
楊以仁
馮威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倍慶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倍慶為被上訴人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判前,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由江劉鑾變更為周倍慶,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可稽,周倍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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